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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導論

1.不合法。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即乙廠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甲中學已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B廠只是聽說某中學口碑不好,無法提前通知某中學終止發貨並要求付款。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2.乙廠中止交貨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某中學有權終止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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