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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經濟法案例分析
1,違反了《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2.合同是有效的。本合同的主體為乙方和丙方,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權利義務由雙方承擔,本合同有效。
3.蔡應承擔賠償公司業務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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