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最廣泛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3)其他社會組織:是指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能獨立從事經濟活動的社會組織。
(4)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作為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從事經濟活動時,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