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違反競爭法的規定,其目的是擴大自身的經濟規模或者形成有利的經濟地位。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壟斷行為壹般是指三種經濟壟斷,包括: (壹)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國內市場競爭的,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