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在於《人民防空法》第四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中央財政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重視個人貢獻的收入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