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被判定對危害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但這是執行中的“軟肋”。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患者家屬根本無力救治患者;而誰來買單呢?住在哪裏?這些都是社會上的棘手問題。
長期以來,司法精神病學領域和司法領域都面臨著極其嚴重的問題,多次討論和呼籲,但壹直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精神病人傷人及其法律責任問題仍然是社會的壹大“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