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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屬於派出所嗎?

法律主觀性:

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許多精神病人的家屬和監護人往往以罪犯有精神病、曾患過精神病、有家族病史、曾被懷疑或治療過為由,要求村、街道、社會團體和鄰居出具證明,證明罪犯作案時有精神病,以達到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目的。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未經法定程序確認的證明,不應當采納,因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類精神病人犯罪,仍應依法判刑。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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