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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精神病鑒定標準。

精神病鑒定的標準是:

1.精神病學是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知、情感、意誌、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可出現持續的、明顯的異常;

2.無法正常學習、工作、生活;

3、動作行為很難被壹般人理解,看起來怪怪的,與眾不同;

4.在病態心理的控制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行為;

5、有不同程度的自控缺陷,患者往往對自己的精神癥狀失去判斷,認為自己的心理和行為是正常的,拒絕治療。

法律依據

《精神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條

民事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鑒定的任務如下:

(壹)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民事活動期間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響,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確定鑒定人在調解或審判階段的精神狀態,是否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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