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承包商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未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的。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