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梁慧星認為,人的身體不是物,不能成為權利的客體。身體的壹部分,壹旦脫離了人體,就應該被視為壹個東西。他主持制定的中國民法典建議稿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都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
可以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