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風景名勝區及其周邊與旅遊有密切關系的餐飲經營者,應當對銷售的各類來肴、小吃、飲料、香煙等商品明碼標價,並標明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
景區經營者需要公示飲料、方便面等“大眾商品”的價格,違反者將被處以最高654.38+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