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
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和警械野外架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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