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警察取證的法定程序是兩名警察在場,先出示警官證。如果是搜查,還必須出示搜查證。依法出示證件的,可以拒絕調查或者搜查。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對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場所進行的搜查和檢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到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制作筆錄,由拐賣人、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主動投案人核實後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上一篇:金錢是法律的基礎嗎?下一篇:軍法和法律有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