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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第16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於200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人民警察法共八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權力、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警務保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予以廢止。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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