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公職人員違法行為輕微,有本法第十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告誡、免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挾持、脅迫參加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除或者不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