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名警察在場,先出示警官證。如果是搜查,還必須出示搜查證。不依法出示證件的,可以拒絕調查或者搜查。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對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場所進行的搜查和檢查。為了調查取證,警察可以登記證件,復印電話簿。作為公民,應該配合警方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指為了查清案件,收集證據,抓住違法行為人,依法采取的專門活動和有關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35條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了協助偵查、執行強制措施等配合請求。只要合法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無條件、及時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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