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盤問、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和驅逐出境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被驅逐者自被驅逐之日起壹至五年內不得入境。對於被拘留審查或者決定驅逐出境而不能立即執行的人,應當拘留在拘留所或者遣送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外國人在下列任何情況下都可能被驅逐出境:
1.被判處限期出境,未在限期內出境的。
2.有禁止進入的情況。
3、非法居留、非法就業。
4.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驅逐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