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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合同中工資部分怎麽寫合法,因為我們是做績效考核的,達不到要求就扣工資。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應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績效工資可以不具體,但支付應有相關規章制度,發生糾紛時可以有據可循,基本工資不包括績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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