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發展校外培訓機構的意見》第七條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內容、課時、招生對象、進度、課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過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頻次必須與招生的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本縣(區)中小學同期水平。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年,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和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等級考試、競賽和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