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七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詢問當事人和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查、拍照、錄像;
(三)查閱、復制與被投訴人有關的土地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土地權利和使用問題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