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三十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招標無法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迫切需求的;(四)總價無法預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