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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以前關於歷史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法規

二十年前開墾的土地有兩個法律規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在所有權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因此,復墾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農民集體。

從使用權角度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條規定開發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因此,復墾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確定,要看是否經過審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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