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