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