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緊急時期的生活救助標準。自然災害緊急生活救助基金由每人每天10元、15天提高到每人每天15天20元。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災後過渡期內,生活救助資金由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三個月,提高到每人每天1斤大米。因災“全戶”重建補助標準。因災,所有戶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由每戶1萬元提高到每戶2萬元(五保戶和孤兒2.5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組織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組織或者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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