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舉證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由於篇幅有限,如果需要詳細回答這個問題,請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