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具備識別危險的能力,家長有監督保護的責任。所以他們也要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批復》(2001)第23號規定:“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
當事人可以根據批復精神要求有關部門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