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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和解協議單獨起訴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已經和解,撤訴的,如果和解協議尚未履行,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和解,並經法院以調解的形式確認,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不能再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四條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壹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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