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疫情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