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居住建築內不得設置大型設施。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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