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區居民管理辦法》第三條在社區設立居民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下設離退休職工辦公室、民政投票站、計劃生育辦公室、勞動保障工作站、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站、居民小組等。,對所轄居民及相關事務進行具體的管理和服務活動,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接受當地政府和公司的管理和指導;社區法律顧問負責社區法制宣傳、法律管理和監督,為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