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