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壹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家屬,由部隊駐地公安機關解決。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並妥善安置;入伍前無工作單位的,由入伍地人民政府根據本人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排;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