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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軍人家屬工作的優惠政策

法律解析: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入伍前,應當由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收並妥善安置;入伍前無工作單位的,由入伍地人民政府根據本人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排;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壹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家屬,由部隊駐地公安機關解決。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並妥善安置;入伍前無工作單位的,由入伍地人民政府根據本人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排;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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