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是發展動態的,法律是固定的,滯後於新事物。對於新出現的問題,最高法院經常使用“法律解釋”來解決實際問題。
2.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公務員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而村主任不是公務員。當他接受賄賂時,他常常不理會。現在有了壹種新的固定方式。
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要進行選舉,但是任期屆滿沒有進行換屆選舉怎麽辦?現在有的村民委員會到期不選舉,上級也沒有什麽好辦法,因為沒有依據。
4.城郊鄉鎮的鎮容鎮貌管理,在城市由城管大隊強制執行,但城管大隊的工作範圍不包括農村。農村成立“鎮管大隊”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即使是自己成立,也沒有執法權。城管大隊不敢委托,因為委托了就成了別人執法,妳要承擔責任。在許多地方,這個城鎮看起來很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