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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拒絕記者采訪的法律規定

中國公民應該有拒絕采訪的權利,這是每壹個公民的私權,哪怕是與某些事件或案件有關,因為采訪單位不屬於國家行政單位,國家也沒有賦予任何非行政調查或采訪的特權。

法律依據: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非從事采編崗位的新聞單位、非新聞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工作人員,不得假借新聞單位或者假記者的名義進行新聞采訪活動。

第三十七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制作、仿制、發行和出售記者證或者擅自制作、發行和出售采訪證的。

(二)假借新聞單位或者假記者名義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

(三)以新聞采訪為名開展各種活動或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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