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