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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利益的合同

法律主觀性:

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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