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壹般情況下,公證處只能對合同形式上的真實性進行公證,不能對合同內容的有效性進行公證。確定合同效力的機構應該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公證處無權確定合同效力。因此,合同的公證副本與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並不意味著合同的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