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條軍人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全社會應當關心和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進行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