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部、中央軍委政法委發布的《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第五條除《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事項外,因經濟困難未委托代理人的軍人家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優待的;(二)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三)因醫療、交通、工傷等人身損害案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四)涉及農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和保險理賠。
第八條軍人家庭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或者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也可以由軍人家庭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系點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