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第十壹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線路損壞或阻斷通信的單位或個人,責令其承擔修復線路的費用,賠償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雖未損壞通信線路,但已危及通信線路安全,通信部門應予以勸阻或制止;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配合通信部門予以勸阻或者制止。
通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設備損壞,阻斷通信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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