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壹百二百四十九條遺棄或者逃逸的動物在遺棄或者逃逸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該動物的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