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未關閉車門、車廂行駛的;(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三)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4)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擋滑行;(五)在道路上拋擲物品;(六)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七)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