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從傷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