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該條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當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他人財產損害時,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有賠償受害人的義務。壹方履行賠償義務後,另壹方解除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所以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