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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虛假宣傳欺騙購房者該承擔什麽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說明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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