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於輕微的違規行為,可以采取教育、勸導、說服的方式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