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的法律關系屬於有償出租車輛。被告在運輸過程中,明知拖拉機不能載人仍讓原告乘坐,造成原告摔倒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被告主張原告不聽勸阻強行乘坐公交車,無證據支持。原告明知乘坐拖拉機有危險,但認為可以避免,也犯有重大過失。雙方有相同過錯,原告有重大過失的,依法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應原告的請求為對方提供了自願幫助的,再次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因此,確定被告承擔原告35%的損失是合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百三十壹條之規定,判決被告賠償陳某醫療費、鑒定費、夥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補助費以及父母子女生活費* * *共計654.38+0.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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