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出社會管理或組織行為時,證書應基於社會責任和誠實守信的態度。
第三,收入證明只是對發生的事情的證明,不是對未來情況的保證,所以沒有責任。即使有變化,也是不可避免的動態變化,認證機構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對采取欺騙手段,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考慮折舊等因素的情況下,限期按原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