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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死亡證明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死亡發生在家中,死亡證明壹般由居委會、村委會或衛生站出具。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確定為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根據死亡證明,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

法律客觀性:

《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在城市安葬之前,在農村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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