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強制傳喚。
2.對於不必出庭的被告人,經傳喚,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